本文是学习GB-T 34854-2017 文房四宝 毛笔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毛笔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羊毫、狼毫、兔毫、兼毫等动物毫毛为主要材料作为笔头制成的毛笔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特定类毛笔。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2828.1—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
计划
GB/T 2829—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(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)
GB 6675.4—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:特定元素的迁移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
文房四宝 Chinese traditional stationery
毛笔、书画墨、宣纸、书画纸、砚台、书画印泥、国画颜料、篆刻印章等文房用品用具的总称。
3.2
毛笔 writing brush
用各种具有锋颖的动物毛、发,梳扎成锥形状笔头,粘结在竹管、木管或其他材料管件的一端,制成
用于书写、绘画的用具。
3.3
兼 毫 doubled both brush
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毫毛配比为主要材料作为笔头制成的毛笔。
3.4
裂斗 bucket cracking
毛笔的笔斗开裂。
3.5
劈杆 penholder cracking
毛笔的笔杆有裂缝。
3.6
尖、齐、圆、健 cuspidal,orderly,orbicular,elastic
中国传统对毛笔质量和性能的基本描述。
GB/T 34854—2017
4.1.1 笔头应平顺,盖毛均匀,无发霉,无虫蛀。
4.1.2
笔杆应光滑,无锐边、无毛刺、无明显漆皮脱落,不裂斗、不劈杆,连接部位牢固平伏。笔杆上的
刻印字应端正清楚,字迹均匀。
4.1.3 尾塞应光滑,无锐边、无毛刺。
毛笔结构见图1。
style="width:10.3733in;height:3.05998in" />
说明:
l₁-- 笔头外露长度; l2- 毛笔全长;
di— 笔头直径; d2— 笔杆直径。
图 1 毛笔结构示意图
毛笔笔头外露长度允差见表1。
表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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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4854—2017
笔杆圆度允差见表2。
表 2 单位为毫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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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杆直线度允差(笔杆与标准平板之间的缝隙)见表3。
表 3
单位为毫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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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头中动物毫毛占比应大于80%。
4.4.1
应符合"尖、齐、圆、健"中的"尖",经5.4.1试验后,笔毛应能在湿润垂直状态下自然聚合,笔锋应
能收尖且呈锥状。
4.4.2
应符合"尖、齐、圆、健"中的"齐",经5.4.2试验后,笔毛应能在松散状态下长短一致,笔尖排列
整齐。
4.4.3
应符合"尖、齐、圆、健"中的"圆",在5.4.3试验时,笔尖应旋转不跳动,经5.4.3试验后,笔毛应能
聚拢,笔肚应饱满圆润,呈圆锥状且与笔杆同心。
4.4.4
应符合"尖、齐、圆、健"中的“健”,经5.4.4试验后,笔毛应有弹力,应能恢复原状。
4.5.1 尾塞与笔杆连接牢固,静负荷拉力应不小于50 N,
经5.5.1试验后尾塞不得脱落。
4.5.2
笔头与笔杆的连接牢固性要求见表4。经5.5.2试验后笔头与笔杆不应脱节。
GB/T 34854—2017
表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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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<d₁ ≤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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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<d₁ ≤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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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笔笔杆表面涂漆层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表 5
单位为毫克每千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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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测、嗅觉及手感检验。
用精度为0.02 mm
的游标卡尺测量5支同品牌、同规格的毛笔笔头外露长度,取其最大长度和最
小长度之差。
用精度为0.02 mm
的游标卡尺,选择笔杆中间部位,测量取最大直径和最小直径之差。
将笔杆放在标准平板上,用塞尺测量笔杆与标准平板之间的缝隙。
按附录 A 的规定进行。
5.4.1 将毛笔笔头全部润开,用200 mL
烧杯盛满温度为20℃±2℃的水,将笔头放入水中润湿后提
起,使笔尖向下呈垂直状态,目测检验是否符合4.4.1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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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.2 将毛笔笔头全部润开,将笔尖用手挤扁,目测检验是否符合4.4.2要求。
5.4.3
将毛笔笔头全部润开,将笔杆水平放在桌沿处,笔头悬空,用手滚动笔杆,目测检验是否符合4.4.3
要求。
5.4.4
将毛笔笔头全部润开,将湿润散开的笔头在手掌上轻轻按下,提起后,目测检验是否符合4.4.4
要求。
将毛笔笔头朝上,在毛笔尾塞处按4.5.1中规定的静负荷指标悬吊砝码,静止保持10
s 后,目测
检验。
用手捏住笔头,在笔杆尾部按4.5.2中表4规定的静负荷指标悬吊砝码,静止保持10
s 后,目测
检验。
可迁移元素含量的测定按GB 6675.4—2014 中第5、6、7、9章和8.1的规定进行。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2.1 出厂检验按 GB/T 2828. 1—2012 的规定进行,采用一般检验水平 I
的正常检验 一 次抽样方案, 其检验项目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接收质量限 (AQL)
见 表 6 。
表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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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2.2 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出厂检验单件产品不合格。
6.3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;
b) 正式生产后,如材料、工艺等有较大变动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正常生产后,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,每12个月至少一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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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) 产品停产超过6个月,恢复生产时;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f)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6.3.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,型式检验按 GB/T
2829—2002 规定进行, 采用判别水平 I
的一次抽样方案,检验项目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样本大小、不合格质量水平 (RQL)
及判定 数组见表7和6.3.3。
表 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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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.3 笔头外露长度允差应符合4 .2 .2的要求,否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6.3.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4 .6的要求,否则判定为不合格。
6.3.5 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7.1.1 产品上应标有或附有如下中文内容:
a) 产品名称;
b) 生产厂名;
c) 笔头主要材质。
7.1.2 产品或销售单元包装上应标有如下中文内容:
a) 产品名称;
b) 生产厂厂名、厂址;
c)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;
d)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;
e) 笔头主要材质;
f) 数量;
g) 警示语:使用黑体字标注“不可入口”或相同含义的字样。
7.1.3 产品包装箱应有如下中文内容:
a) 产品名称;
b) 生产厂厂名、厂址;
c) 数量;
d) 包装箱尺寸(长×宽×高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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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包装物应牢固、无破损、防挤压、防潮,包装物内应添加防虫剂。
产品搬运时要轻装轻卸,防止潮湿、雨淋和重压。
产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通风的仓库内,严防潮湿,不应和酸碱及有毒气体一起贮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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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规范性附录)
动物毫毛占比的测定——次氯酸盐法
警示——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验经验。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
题。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,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。
A.1 原理
用次氯酸盐溶液将动物毫毛(动物纤维)从已知干燥质量的混合物中溶解去除,收集残留物(非动物
纤维),清洗、烘干和称量,计算动物毫毛(动物纤维)占混合物干燥质量的百分比。
A.2 试剂
所用的全部试剂为分析纯。
A.2.1 石油醚,馏程为40℃~60℃。
A.2.2 蒸馏水或去离子水。
A.2.3 次氯酸钠溶液:在1 mol/L
的次氯酸钠溶液中加入氢氧化钠,使其含量为5 g/L 。 此溶液可用碘
量法滴定,使其浓度在0.9 mol/L~1.1 mol/L。
A.2.4 次氯酸锂溶液:有效氯浓度为35 g/L±2g/L ( 约 1 mol/L)
的次氯酸锂溶液(氢氧化钠浓度为
5 g/L±0.5 g/L)可以替代次氯酸钠溶液。将100 g 含有35%有效氯(或115 g
含有30%有效氯)的次
氯酸锂溶于约700 mL 水中,加入5 g 氢氧化钠溶于200 mL 水中,最后加水至1
L。
A.2.5 稀乙酸溶液:将5 mL 冰乙酸加水稀释至1 L。
A.3 仪器设备
A.3.1 玻璃砂芯坩埚:容量为30 mL~40 mL,微孔直径为90μm~150μm
的烧结式圆形过滤坩埚。
坩埚应带有一个磨砂玻璃瓶塞或表面玻璃皿。
注:也可用其他能获得相同结果的仪器代替玻璃坩埚。
A.3.2 抽滤装置。
A.3.3 称量瓶,容量为200 mL。
A.3.4 具塞三角烧瓶,容量为250 mL。
A.3.5 水浴,保持温度为20℃±2℃。
A.3.6 干燥器:装有变色硅胶。
A.3.7 干燥烘箱:能保持温度为105℃±3℃。
A.3.8 分析天平:精度0.0002 g 或以上。
A.3.9 索氏萃取器:其容积(mL) 是试样质量(g)
的20倍,或其他能获得相同结果的仪器。
A.4 取样
将毛笔笔头沿连接处剪下,每个试样至少2 g,1
支不足可取多支。由于材质成分不均匀,每支毛笔
上剪下的部分应全部计入试样。
style="width:3.10655in" />GB/T 34854—2017
A.5 试验步骤
A.5. 1
将试样放在索氏萃取器的索氏抽提器内,如一次无法全部放入可分为多次处理。倒入石油醚,
使其浸没试样并越过虹吸管产生回流,接上冷凝器萃取1 h,
每小时至少循环6次。待样品中的石油醚 挥发后,把试样浸入冷水中浸泡1 h,
再在65℃±5℃的水中浸泡1 h 。两种情况下浴比均为1:100,不
时地搅拌溶液,挤干,抽滤,或离心脱水,以除去试样中的多余水分,然后自然干燥试样。如果用石油醚
和水不能萃取掉非纤维物质,则需用适当方法去除,而且要求纤维组分无实质性改变。
A.5.2 将 经 A.5. 1 处理过的试样剪碎,碎片长度不超过6 mm 。
充分混匀后,从中称取1 g~2g, 放 入
称量瓶中,将称量瓶和试样连同放在旁边的瓶盖一起放入温度为105℃±3℃的密闭通风烘箱内烘干
至恒重,时间应不少于4 h, 但不超过16 h 。
烘干后,盖好瓶盖,再从烘箱内取出并迅速移入干燥器,在 干燥器内进行至少2
h 的冷却操作,直至完全冷却后取出,用分析天平在2 min 内称出质量,精确到
0.0002g, 再将试样移到三角烧瓶中,用分析天平在2 min
内称取称量瓶的质量,精确到0.0002 g, 计算
出混合物的干燥质量(m。)。
A.5.3
将玻璃砂芯坩埚放入105℃±3℃的密闭通风烘箱内烘干至恒重,时间应不少于4 h,
但不超过 16
h。烘干后,盖好瓶盖,再从烘箱内取出并迅速移入干燥器,在干燥器内进行至少2
h 的冷却操作,直
至完全冷却后取出,用分析天平在2 min 内称出质量,精确到0.0002 g。
A.5.4 将三角烧瓶中的试样每克加入100 mL 次氯酸盐溶液(A.2.3 或 A.2.4),
经充分润湿后,在水浴
上剧烈振荡40 min。
A.5.5 用玻璃砂芯坩埚过滤,用少量次氯酸盐溶液将 A.5.4
中振荡后的残留物清洗到坩埚中。真空抽
吸排液,再依次用水清洗、稀乙酸溶液中和,最后用水连续清洗残留物,每次洗后先用重力排液,再用真
空抽吸排液。
A.5.6 将坩埚和残留物连同放在旁边的瓶盖
一起放入温度为105℃±3℃的密闭通风烘箱内烘干至 恒重,时间应不少于4 h,
但不超过16 h 。 烘干后拧紧坩埚磨口瓶塞并迅速移入干燥器内,在干燥器内
进行至少2 h 的冷却操作,直至完全冷却后取出,用分析天平在2 min
内称出质量,精确到0.0002 g。
根据已知坩埚的干重计算出残留物的干燥质量(m)。
A.5.7 用显微镜观察残留物,检查是否已将可溶纤维完全去除。
注:干燥、冷却和称量操作中,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坩埚、试样或残留物。
A.6 结果的表示
动物毫毛(动物纤维)占混合物干燥质量的百分比按式(A. 1) 计算:
式中:
P—
mo
——
style="width:2.55997in;height:0.59238in" />
动物毫毛(动物纤维)占混合物干燥质量的百分比,%;
混合物的干燥质量,单位为克(g);
残留物(非动物纤维)的干燥质量,单位为克(g)。
…… ………………… (A.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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